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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我朋友在百姓话题以《江苏盐城违法嫌疑人驾驶警车押送受害人》为题发帖:“城南公安局新河派出所民警竟将警车交给违法嫌疑人驾驶,并押送受害人去派出所!!无法无天!!”
从图片上看,现场有两个穿制服的民警,出警车辆为制式警车,不知道住在驾驶室的是不是警员,如果真如发帖朋友所言不是警员,出警民警将制式警车借给非警务人员驾驶,个人认为严重违反了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
度娘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得知:
驾驶应着制式警服
规定同时明确,警车应当由警车所属单位的人民警察驾驶,驾驶警车时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警服?驾驶汽车可不戴警帽,驾驶摩托车应当戴制式警用安全头盔,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和人民警察证。驾驶实习期内的人民警察不得驾驶警车。人民警察驾驶警车到异地执行职务的,应当遵守有关办案协作的规定。
八种滥用情形将受处分
该规定指出:对滥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等八种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对有关人员给予处分。
该规定指出的八种情形分别为:不按规定审批和核发警车牌证的;不按规定涂装全国统一的警车外观制式的;驾驶警车时不按规定着装、携带机动车驾驶证、人民警察证的;滥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的;不按规定使用警车或者转借警车的;不按规定办理警车变更、转移登记手续的;挪用、转借警车牌证的;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希望盐城市公安局、盐城市公安局城南分局督察部门严肃认真查明真相,给老百姓一个合理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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