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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话题] 陈长华有罪无罪事件调查,北京律师当庭要给亭湖检察官普及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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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2 11:50: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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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淡青 于 2015-6-12 14:17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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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6月11日上午,亭湖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座无虚席,来自盐城的律师和网民30余人前来旁听来自北京的律师朱元涛为犯罪嫌疑人陈长华作无罪辩护。   
     2014年,青奥会期间,公安机关动用数十警力,以寻衅滋事罪拘捕陈长华11个月侦查终结后,将卷宗移送到亭湖检察院,检方以证据不足两次退侦,后以骗取贷款罪向亭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诉求法院依法判处犯罪嫌疑人陈长华有期徒刑一到两年。
     法庭上,控辩双方唇枪舌剑,为陈长华是骗取贷款还是借贷还贷争辩不休,辩论阶段,检察官拿出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提出陈长华应付刑事责任,朱元涛律师辩称:违法不等于犯罪,犯罪一定是违法了。“罪刑法定”有没有罪应当依据《宪法》《刑法》等基本法认定,公安部和最高检的立案追诉标准只是立案的标准,而不是量刑的标准。这时,旁听者被来自北京的朱元涛律师不近人情的话语惊呆了:朱元涛律师当庭说检察官对法律的理解有偏差,当庭要给亭湖检察官(公诉人)普及法律常识,还狂言银行贷款以贷还贷现象很普遍起码在50%以上……
     我不能不愤怒,这是在大盐城,不是在北京,你要给咱们亭湖检察官普及法律常识,难道我们亭湖检察院的检察官不懂法?观点可以不同,理解允许有偏差,法庭上,相互尊重的道理北京律师不懂吗?
     说银行贷款以贷还贷现象很普遍,主观臆测的吧?我不信盐城银行业普遍存在这种现象!
     古人云:法多门,令不一,则吏不知所守,下不知就避”;清朝的沈家本更谓:“法不一则民志疑”。这些话都说明,法贵一而必行。一者,统一也,一致之谓也。银行贷款以贷还贷现象起码在50%以上,公安机关能抓陈长华,其他类似案例绝对不会视而不见,且陈长华涉嫌寻衅滋事在先,骗取贷款在后,公安机关不会冤枉守法公民的!
     建立和谐社会,我国的法律在不断健全,我不敢枉言陈长华案件是否存在人为因素,但我还是要向盐城的执法官员们进一言: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水平。我要对北京律师说一句:我们大盐城的领导支持执法,不干涉下级办案,不会以权代法,不会徇情枉法,请北京律师以此为戒,不要将盐城的法院当课堂,我是法律知识门外汉,盐城的公安、检察官还是很专业的!
     事件进展,请关注老百的后续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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