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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贵州两省实施的计划生育条例不同令覃某陷入困境。因户籍所在地和工作所在地的再婚生育二孩政策不同,贵州荔波县高中教师覃某腹中5个月的胎儿或将被引产。
5月12日,覃某收到荔波县教育局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责令终止妊娠的通知》,责令其在5月31日前,自行到医院终止妊娠手术,否则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然而早在三个月前,夫妇就已在户籍所在地安徽黄山市,办理了生育许可证明。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生育证》写明,经查,你们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同意生第二孩。
该许可的限制条件为: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不适用复婚夫妻)
不过,荔波县教育局和荔波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联合做出的《关于责令终止妊娠的通知》认定,“根据《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你与蒙某再婚后,不符合再生育子女的条件”。《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四条,未找到许可覃某这类再婚情况的生育规定。
已在荔波中学任教十年的覃某感到为难,“要在安徽找到接收单位不容易”。覃某计划尝试争取贵州省卫计委的特批,若最终不被允许生育,她将放弃工作生下孩子。
“单独二孩”实施以来,各省(直辖市)对原有条例做了修改,但对再婚夫妇生育二孩的规定不一致,导致许多再婚夫妇在户籍所在地不被允许生育二孩,而在外省却可以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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