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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城事] 事发盐城!季某某(女)干这事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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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1 15:00: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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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申请执行人吉某某与被执行人季某某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盐城经开区法院于2023年9月26日作出判决:由被告季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吉某某因交通事故产生的相关损失合计5944.21元。
执行经过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仅履行1100元,尚有4844.21元未履行。吉某某父亲催要多次无果后,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执行干警多次释法明理,季某某承诺剩余案款于2023年年前履行完毕。
然而,大年三十当天吉某某父亲账户上收到了季某某打来的案款,扎眼的“4800”和“给你儿子买骨灰盒”几个大字让吉某某怒不可遏。
吉某某当即联系承办法官,表示因季某某附言诅咒儿子,4800元的汇款他不接受,要退还给季某某,并要求法院继续执行季某某。
季某某侮辱申请人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当事人的人格尊严,更是对司法权威的挑衅。日前,经开区法院将季某某拘传至法院,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具结悔过书,并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
谈话过程中,季某某态度诚恳地承认错误,当即将剩余的案款全部结清,并缴纳了罚款。她解释到因自己生活困难,当时家中琐事缠身心情不好,头脑一时发热才出言不逊,表示今后一定会规范言行。
法官寄语
法律尊严不容践踏,司法权威不容亵渎。诚实守信是每个诉讼参与人的法定义务,也是构建和谐有序法治中国的必然要求。侮辱、诽谤、威胁当事人,不仅暴露了其对法律意识的淡薄和无知,还终将为自己的不法行为“买单”。

来源:盐城经开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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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1 16:26:04 | 显示全部楼层 IP:江苏
该赔的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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