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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城事] 3·15曝光!盐城公布10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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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6 11:12: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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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刘某某等人非法制售假冒化妆品案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31日,根据举报,东台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时堰镇某民房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多名工人正在非法生产化妆品。经查,2022年6月以来,刘某、练某自购原料及包装,非法生产标有“欧莱雅”“馥蕾诗”“兰蔻”“玉兰油”等商标的化妆品,销售给下线,下线再销售给消费者,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1.029亿元。本案共捣毁化妆品生产窝点3个、销售窝点2个,打掉一个跨上海、广东、浙江等5省8市的化妆品非法制售网络。目前此案已侦查终结,涉案的17名人员抓捕归案,其中5名主犯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其余从犯正在办理移诉手续。

典型意义

本案是涉及国际知名品牌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案件,违法链条长、涉案金额大、违法性质恶劣。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联合行动,一举从源头上实现对非法生产的根本打击,并在此基础上,坚决斩断该化妆品非法制售案犯罪链条,达到“破网断链”的整体打击效果。

案例二
某新能源有限公司
生产销售交付未经检验锅炉案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16日,东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新购入的蒸汽发生器涉嫌虚假标注参数,生产单位为扬州某能源有限公司。经查,当事人通过“大容小标”方式,将涉案锅炉虚标伪造为非特种设备目录的蒸汽发生器产品以逃避监管,且锅炉在销售、交付使用过程中未进行检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东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生产、销售、交付未经检验锅炉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3万元。

典型意义

为保证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特种设备安全法》明确要求锅炉设计文件应当经过专业的检验机构鉴定后方可用于制造,制造过程应当经过专业的检验机构监督检验。不法企业往往为了降低生产成本、规避安全监管,虚标锅炉参数,以锅炉“未列入《特种设备目录》”“不需监管检验”吸引买家,获取销售竞争优势,必须依法对此类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查处。

案例三
某水泥制品厂生产销售
伪造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的水泥管案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15日,滨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央视“3.15”晚会报道线索,联合公安对滨海县某水泥制品厂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接受7家滨海县高标准农田项目中标单位实际施工人委托,生产、销售用于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的钢筋混凝土排水管(水泥管)。向7家施工单位分别提供标有CMA标识的4份《钢筋混凝土排水管检测报告》用于结算。经鉴定,上述检测报告非其标示的检测机构出具,系当事人伪造送样日期、检验日期的质量证明文件。当事人伪造上述质量证明文件的钢筋混凝土排水管(水泥管)共销售3919节,合计货值金额103.73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伪造质量证明文件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滨海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62万元和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工程项目中标单位低价中标后使用劣质材料,并伙同材料供应商伪造材料合格证明文件用于蒙蔽监理单位或发包单位,不仅降低工程质量,同时还会带来生产风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厉查处该类有重大震慑力的大案要案,实现了“查办一案、警示一片、震慑几年,让市场监管真正长出牙齿,让违法者付出代价”的执法效果,不断提升了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案例四
阜宁县阜城某超市
经营过度包装的月饼案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21日,阜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阜宁县阜城某超市进行检查,现场查见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标称“玉带牌盒装月饼”5盒。经执法人员对上述食品进行了包装盒的测量、计算,判定该商品的包装为过度包装。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向当事人制作并送达了《阜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阜市监责改〔2023〕10010921号),依法对上述食品责令下架处理。2023年9月25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超市进行检查,现场查见上述食品仍在货架上销售。该局于2023年9月26日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构成了经营过度包装的月饼的违法行为。阜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二千元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精致、高档、小众,这些形容词附加在商品上,会激起部分消费者的兴趣,商家正是抓住了这样的消费心理。商家与其在过度包装上下功夫,不如在包装材质上搞创新,使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材料,既节约了成本,又增加了卖点。该案查处既提高了执法的适用性、科学性、可操作性,又紧盯流通环节,严格商品包装管理,强化行政执法,让商品回归本质,将治理机制再拧紧一扣。

案例五
某公司违法改装待售的
电动自行车被处罚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11日,射阳县市场监管局对某公司电动车经营门市进行检查时发现13辆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与产品合格证参数外观简图不符。经查,当事人对上述13辆电动自行车鞍座进行改装,当事人改装后的电动自行车鞍座均超过500mm,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标准,当事人在该局检查后将上述自行改装的电动自行车恢复原状。因当事人违法改装电动自行车,射阳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当事人擅自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车篷、车厢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使得上述电动自行车存在安全风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保障,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与车辆管理所建立通报机制,供需两端发力从根源上遏制电动自行车超标、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为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打下坚实基础。

案例六
餐饮店变相强制收取茶位费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29日,消费者投诉亭湖区某餐饮店强制收取茶位费。经亭湖区市场监管局查证,该餐饮店不提供纸质菜单,需要消费者通过手机扫描餐桌上的二维码进入微信小程序点餐,必填就餐人数,小程序自动根据人数在“订单详情”中添加每人1元的茶位费,并据此结算,并没有通过其他方式明示收取此项费用,已经累计收取2111元。亭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其退还价款,停止违法行为,于6月2日决定没收无法退还的263元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111元。

典型意义

这种扫码点餐的消费新模式,通过程序设置默认接受的方式,价外收费,侵害了不特定众多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金额虽小,侵权面广,必须予以遏制。

案例七
美容美发店祛黑头误导消费案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6日,大丰区蒋女士在某美容美发店理发时,店员向她宣传,店里正在搞活动,面部黑头处理只需要80元,很划算。蒋女士高兴地同意了,却在结账时被告知,80元是处理一个黑头的单价,一共处理了13个,总计是1040元。蒋女士不服,向大丰区市场监管局投诉。调查过程中,该美容美发店店长辩称,店内有相关项目价目表,已经明示消费者祛黑头的单价,不存在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调解人员指出,店内有价目表,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已经知晓,更重要的是店员在现场只告知消费者面部黑头处理是80元,并没有说明详细内容,足以引起消费者误解。美容美发店认识到店员在引导消费过程中,存在误导消费者的过错,最终退还蒋女士1040元,并表示将加强员工培训,不再出现类似情况。

典型意义

价格介绍不明晰,引导消费有噱头,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经营者工作人员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依法应当由经营者承担。

案例八
餐厅设施不符合保障消费安全案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10日晚消费者刘先生携带小孩在东台惠阳路某餐厅就餐时,因桌椅边角尖锐,未经包裹、覆盖,也没有任何警示标识,小孩摔倒后头部被桌椅边角磕破,该餐厅拒绝承担责任,不愿赔偿医疗费用等合计2500元的损失。法律赋予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餐厅桌椅有尖锐角,经营者未设置警示文字或标志,更未采取包裹等防护措施,致使小孩在就餐过程中磕破头部,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鉴于小孩家长监护责任也存在过失,东台市市场监管局于3月1日组织调解并达成协议,餐厅同意赔偿刘先生1300元。

典型意义

任何经营者从事任何经营活动,消费者的人身安全都应当是第一位的。餐厅的消费安全保障义务,不仅是食品安全,还应包括设备设施和营业场所的安全。

案例九
网购盲盒消费维权案

基本案情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某网络销售店在抖音商城上采取盲盒方式销售潮玩用品,2023年9月射阳县孙女士通过抖音平台购买其130份盲盒,单价39.9元,总价款5187元。盲盒收到后,发现均为价值较低的文创产品,同时抽中83个积分。本以为一个积分可换一个盲盒,弥补一些价差损失,但该潮玩店客服解释每个盲盒需4至5个不同的积分进行兑换,且直播间展示的部分盲盒不可以兑换,消费者抽中的积分无法使用,导致盲盒“惊喜”不成反惹烦恼。消费者多次与抖音平台及潮玩店协商,并向当地市场监管局投诉,均无果。射阳县消保委伸出援助之手,积极与抖音平台和潮玩店联系,指出该店未事先明示积分兑换的具体规则、商品投放数量、抽取概率等信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不到位,且积分兑换商品,涉嫌变相换购行为,不符合《盲盒经营行为规范指引》的要求,敦促经营者诚信经营,不得误导消费者。经多次交涉,2023年10月8日该潮玩店终于全额退还孙女士盲盒购买款5187元。

典型意义

“万物皆可盲盒”成为一种流行趋势,是新型营销手段和消费业态。消费者盲盒消费要理性,天上不会掉馅饼。盲盒经营有规范,经营者必须守好红线,方能行稳致远。

案例十
超市收银系统“反向抹零”侵权案

基本案情

根据消费者举报线索,阜宁县市场监管局现场验证,阜宁县阜城镇某超市销售某商品结算价应是 7.47元,但收银处结算数额为 7.50 元,多收取 0.03 元。经进一步调查取证,该超市收银系统将商品价款的分值设计成四舍五入,“四舍”系让利,“五入”即“反向抹零”,侵害了不特定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阜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厘清“舍零取整”与“反向抹零”的区别,认定构成违法行为,2023年1月4日决定责令该超市停止违法行为,因多收1915.32 元价款难以退回,予以全部没收并处罚款 2000 元。

典型意义

消费者权益保护无小事,小案件反映大民生,消费维权就在我们身边,消费者依法享有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要勇于维权、敢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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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6 16:16:22 | 显示全部楼层 IP:江苏
踩过太多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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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6 16:17:07 | 显示全部楼层 IP:江苏
不知道前两天的全国消费者满意度第七哪里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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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6 16:18:35 | 显示全部楼层 IP:江苏
都当消费者人傻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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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6 16:32:48 | 显示全部楼层 IP:江苏
每日315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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