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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老周豆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周公司)与盐城市捷新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新公司)系互有借贷关系的担保保证人,在担保时双方存有约定:若捷新公司的销售境况不好,捷新公司将厂房出租给老周公司偿还到期债务利息,后捷新公司因其他债务导致银行拍卖房产,且在拍卖之前厂房已交付老周公司承租。老周公司又将厂房分开出租给各承租户。 现亭湖区人民法院在厂房网拍后又强制执行,后又发函要求江苏电网盐城供电公司强行停电,导致各承租户无法生产及经营,执行法官在法院执行局谈话室要求各承租户签订限期20日搬离承诺书,不签订不让离开,留置各承租户达三小时。 亭湖区人民法院要求盐城供电公司协助对厂区内的所有承租户采取断电措施,该协助执行行为违法;另捷新公司工业厂房含室内装潢及附属物及土地使用权在拍卖时,已明确下列内容:1、是否已经腾空,暂未腾空;2占有使用,案外人占有并分租。从而说明买受人是根据厂房的现状参与拍卖的,然买受人在获得拍卖物后不是与租赁方协商要求搬离,而是要求法院协助执行,法院强行断电,该行为系知法违法。且涉案的房屋早已拍卖成交,法院在拍卖成交后仍协助执行,于法无据。 亭湖法院的违法行为直接导致了老周公司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且财产受损。这如何能让每一个社会公民感受到司法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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