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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叙述一下来龙去脉。我父亲于13号下午骑电动车在非机动车道正常行驶(建湖县城),因为一个小伙子骑车逆向横穿,因而与我父亲发生了轻微的交通事故。因为事故当天我在外地,昨天回家特地回家陪父亲去事故中队解决问题。处理结果是我自认的,尽管我认为对方全责,我代表父亲出几百块双方和解。处理结束后我有两个疑问,第一,我问了父亲,出勤交警有没有给他绘制事故现场图,如果万一走入法庭以什么为凭证?就凭口水仗吗?
其二才是今天的主要讨论问题,记得有文件申明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不得借处理交通事故乱收费,包括停车费等等。那么好了,问题是你公安机关不收了,停车场开始收费了,明目不是停车费,是清障费,分明的巧立名目新名词。大伙都清楚,这样的停车场一般就是某人的关系户。我承认,我父亲出了交通事故必须听从你们公安部门处理,一辆小小的电瓶车凭什么收取50块钱的清帐费?电瓶车并没有什么损坏,当事人可以听从你们的安排,把电瓶车停你们认可的地方等待处理交通事故。我父亲没有劳保,是依靠我们生活的,说句不好听的,不错用一分钱。你们为什么不可以安排我父亲自己把电瓶车停到你们指定地点。是谁允许你们安排(你们的人)来赚取所谓的“清障费”。
大家说说看,这是互惠互利的移花接木还是合理合法?还有,出现场不需要制作现场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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