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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法院执行局主导下的和解协议是否违背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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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8 16:23: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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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自521日,南京市建邺区法院执行局的两位同志来了解我情况与诉求,中间我也打过电话问过,半个月过去,至今没有给予答复,实属无奈,只能求助广大网友。)
  首先我声明的是本人发此文不是向南京市建邺区法院芮铭珍院长喊话,是想把所有事情摆明面上处理,请芮铭珍院长以中立的立场看待我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视角解读不公平协议
  1;签那个协议是执行庭的人催的让签的,你们告诉我爸;不签协议一分钱也拿不到的。
  执行和解协议必须是出自当事人双方的完全自愿。执行和解与法院的调解不同,和解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没有任何第三者参与.
  问题1,那执行庭的和我父亲说这句话又是什么呢??变相胁迫有没有?
  问题2;还有就是执行庭的人催的让我爸签协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我们注意到,在该条规定中,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不论这里的当事人是仅指被执行人还是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甚至包括与和解协议有关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只要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不能是和解协议,而只能是原生效的法律文书,也就是说,执行中的和解协议,即使法院参与了,也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执行力,法院的参与,包括对达成和解协议的促成以及对和解协议的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都不代表法院对和解协议的效力作出判断(新民事诉讼法理解适用与实务指南,江必新主编,法律出版社)
  2;、协议不让我家人以后起诉,难道不是损害其他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应对和解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我国法律允许当事人双方在执行过程中,就解决的争议通过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但由于和解协议的结果,直接涉及双方当事人对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所以和解协议的内容必须以合法为前提,即不违反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任何借达成和解协议规避现行法律,逃避履行义务的行为,即使出自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愿,亦为法律所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既可以就当事人之间的某些权利和义务达成和解,也可以是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自愿放弃或者减少某些权利,以保证生效法律文书得以执行。
  3;和而不解情况的发生
  和而不解的情况的预防。一是要防止执行法官为了结案避免案件超期限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而不审查和解协议是否能够落实,造成和而不解。二是要防止被执行人为了拖延时间,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往往主动找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而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不履行,造成和而不解。部份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并非真心与申请人协商,而是借和解名义拖延时间,适机转移财产。故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执行人员不应将案件束之高阁。对被执行人有低价处理财产,将房屋、汽车等财物过户给他人等逃避执行行为的,执行人员应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取得联系,及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对在执行中所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在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法院也不应主动解除查封、扣押和冻结。对申请执行人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应告知申请人采取解除措施后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尽力防止其后恢复执行时出现执行不能的情况发生。
  4;最后签那个所谓的协议,对方还扣掉了他们付的医药费一万多。这是完全履行协议吗?
  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5;从和解协议的格式上面也存在问题;
  (1)原告当事人手里的和解协议,只有对方的签字,没有原告的签字
  (2和解协议应该注明;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XXX人民法院 一份,内容相同。我手里的和解协议没有注明这些
  6和解协议内容涉嫌损害其他公民合法权益;不让当事人对原法院判决书申诉 上访
  7;纵观和解协议内容,全是站在对方的角度,
  8;法院作为中立的位置,又是执法懂法的,看到这种和解协议竟然催的让被告当事人签和解协议,还说;不签协议一分钱也拿不到的。
  难道如(3;和而不解情况的发生的原因)里面所言。
  综合上述几点,南京市建邺区法院执行局某些人员主导下的和解协议是否违背民事诉讼法里的法律法规?是否还有其他什么问题?请广大网友积极讨论。
  本人联系qq   847962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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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6-30 19:07:32 | 显示全部楼层 IP:江苏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一手主导的不公平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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