瓢城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微信登录

微信扫一扫,快速登录

查看: 17167|回复: 7

[投诉维权] 射阳农商行,你真“牛叉”!

[复制链接]

高级会员

Rank: 4

发表于 2016-9-24 13:53: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江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微信登录

x
2016年8月23日,中央电视台《新闻1+1》以“患病劳动者,基本权益如何保障”为题,报道了2015年兰州交大博文学院女教师刘伶利患病治疗期间,被学院强行开除(解除劳动合同)一事。尽管一审、二审都判定学院开除决定无效,但博文学院就是不执行。直到刘伶俐因病去世,引起社会舆论强烈关注,学院才不得不执行法院判决,恢复与刘伶利的劳动关系。刘家好歹讨回了带着血泪的公正。
  大哥才牛叉
  然而,相比于咱盐城的射阳农商行,兰州交大博文学院还只能算是小弟弟。要知大哥怎么行事,且听一段对话——
  “罪犯”:法院判决书说你没手续,是违法抓人,必须立即释放我。
  “警察”:别做梦!瞧,这是给你刚补的“逮捕证”!
  “罪犯”:“逮捕证”讲我杀了人,可判决书里说那人活得好好的呢……
  “警察”:那不重要!反正我给你把手续补上就合法了!
  看官,如果生活中真出现这一幕,你一定会说,这哪是警察,分明劫匪!但是,若把“警察”换成射阳县农村商业银行,把“罪犯”换成我妹妹,却是千真万确的事儿……
  来龙去脉
  来龙去脉其实可以一句话概括。即:我妹因治病超假被解除劳动关系,人事劳动仲裁裁决单位解除决定无效,县法院推翻仲裁判定有效,市中院撤销县法院判决再判其无效。(详见附件一、二、三。基于《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不再对仲裁书和判决书中涉及人员作模糊处理,请谅。)
  早在2010年6月,身为射阳农商行一名普通员工的我妹妹因病外出就医,大热天因遇意外而超假,结果惹怒农商行,竟然不顾基本程序就将她开除(解除劳动关系)。2015年4月本人代理她申请劳动仲裁。射阳县仲裁委裁定主持公道,依法裁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决定无效,须恢复我妹工作并补偿经济损失。射阳农商行是什么单位,哪有摆不平的事?随即向射阳县法院提起诉讼,并通过大家都懂的运作,使射阳法院作出故意回避事实的不公判决。因对盐城市中级法院的公正存有信心,我们上诉抗争。果然,市中院于今年6月30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县法院的判决,认定我妹与该银行仍存在劳动关系。中院判决书多少还照顾了县法院面子,在厘清事实的同时,仅凭程序不合法就推翻了他们的判决。
  谁知道判决作出后,射阳农商行却拒不执行,既不安排上班,更不谈补偿经济损失,反而在7月20日通知我妹去单位,拿出一张“回复函”要求我妹签字(见附件四),并称既然中院判决说程序不合法,他们把程序补上就是了<是不是上节对话中“警察”的逻辑?>。包括日期字数才短短156字的“回复函”中既提供不出任何合法理由,更无视终审判决书中确认的申请人请假后又加班3天,所谓的“无故旷工”已不满15天之事实,也违背了他们自己制定的《江苏省射阳县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复议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的规定,而实际短信回复时间已隔4年零6个月,书面回复时间已隔5年零11个月”。<是否类似前节对话中“被杀人”仍活着,逮捕根本无依据的情况?>
  令人哭笑不得的“绑架说”
  在要求我妹对“回复函”签字的7月20日约谈中,代表射阳农商行的张仕美律师居然厉声斥责我妹妹 “绑架法律”、“歪门邪道”(有手机录像为证)。盐城中院为劳动者依法主持公道,在堂堂的张律师眼里竟是由于受到了“绑架”(我们都被自己的能力吓出一身冷汗)!而所谓的“歪门邪道”,也许指的是我们网上曝光上了射阳法院的不公正判决吧。似乎市中院也该像射阳法院一样,任由他们用“看不见的手”肆意操纵才是正门正道。做大哥的果然比“兰州交大博文学院”牛叉得多!
  残酷的现实
  历经仲裁和法院的一审、二审,先后开庭近10次,最终取得法律上的胜利,但得到的却是这156个字的“回复函”。这到底是荒唐,还是对法律的蔑视和嘲弄?为此,我们向该行的上级单位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申诉反映。该社人力资源部刘先生9月5日电话中告知我说,他已根据社领导的批示,致电射阳农商行人力资源部,要求认真执行判决,至于如何执行他们还真无法干涉,因为射阳农商行是独立法人实体,若法院的判决都不听,又如何听他们的?
  咨询法律界人士,了解到的情况更让人痛心。他们说涉及劳动关系判决因无具体标的,一向存在执行难问题。若是无良单位,员工打劳动关系官司只有一种结果:输了是输;赢了,还是输!要说例外,就是情况特别严重,或者造成了重大社会影响,比如兰州交大博文学院刘伶俐这回,不光人死了,而且上了《新闻1+1》……
  这不只是单位的无良,更是现今法律的悲哀。但我们偏不信这邪!
  说个近100年前的案例
  1925年8月北洋政府时期,教育部一名小科长明里暗里参与学潮(严重“政治错误”,比我妹妹生病超假情况“恶劣”百倍),时任教育总长章士钊甚为不满,呈请段祺瑞执政府批准将其免职。谁知,没学过一天法律的小科长自拟起诉书,控告章士钊违反《文官惩戒条例》第十八条“须先交付,惩戒始能依法执行”之规定,状告教育部处理程序违法(与在下妹妹情况有点相似,按射阳农商行代表张仕美律师逻辑也是“绑架法律”),且拒不接受安排到教育部直属单位——清室善后委员会工作的调解。结果,平政院于1926年3月23日判定“教育部之处分取消之”,理由是“被告遽行呈请免职,确与现行规定程序不符”。
  判决下达后,小科长大摇大摆地到教育部上班,补领工资,而官大N级的教育总长羞惭难当,自个辞职走人,压根就没敢想过“补办手续”、拒不执行这码事儿。(PS:若“补办手续”倒是证据确凿,比如小科长自己文章中就记述了与刘和珍等“刺头”学生的交往。)
  现在,大家知道这位小科长就是教育部佥事周树人,后来大名鼎鼎的鲁迅。不过,当时的他还不是大腕,不厉害。厉害的是当时的法律,厉害的是章总长那代人的法治精神。
1.png
2.png
3.png
4.png
5.png
7.png
8.png
9.pn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高级会员

Rank: 4

发表于 2016-9-24 15:18:42 | 显示全部楼层 IP:江苏
恶人当道!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高级会员

Rank: 4

发表于 2016-9-24 15:18:53 | 显示全部楼层 IP:江苏
这个社会,没处说理去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高级会员

Rank: 4

发表于 2016-9-24 16: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IP:江苏
法律就是给有权有势的人玩得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高级会员

Rank: 4

发表于 2016-9-24 16:22:21 | 显示全部楼层 IP:江苏
连市法院的判决都能无视,可见在射阳是怎么横行乡里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高级会员

Rank: 4

发表于 2016-9-24 16:22:41 | 显示全部楼层 IP:江苏
不争馒头争口气,一定要抗争到底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注册会员

Rank: 2

发表于 2016-9-25 10:52:57 | 显示全部楼层 IP:江苏
不要放弃,公道自在人心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使用 高级模式(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微信登录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