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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网友公然辱骂氢弹之父 网上辱骂他人会构成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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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2 09:44: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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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据江西鄱阳县公安局官方公众号通报,2019年1月16日晚,有一名字为“vindictive1086”的网友,在微博公开辱骂已故中国氢弹之父于敏,事情发生后网友纷纷对他进行了教育。


  据江西鄱阳县公安局官方公众号通报,2019年1月16日晚,有一名字为“vindictive1086”的网友,在微博公开辱骂已故中国氢弹之父于敏,事情发生后网友纷纷对他进行了教育。

  据调查该名网友为江西鄱阳人,姓彭,男,今年32岁,目前此事已经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当地警方依法对该网友执行15日的拘留。

  该网友的言论遭到举报和谴责。

  17日上午,当事人也通过自己的微博账号为不当言论致歉。

  据中国科学院发布讣告,著名核物理学家,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核武器事业重要奠基人,“两弹一星”功勋奖章、国家最高科技奖、改革先锋称号、全国道德模范称号获得者于敏同志因病医治无效,于2019年1月16日13时35分在北京301医院逝世,享年93岁。

  于敏(1926年8月16日-2019年1月16日),出生于河北省宁河县(今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核物理学家,国家最高科技奖获得者。

  在中国氢弹原理突破中解决了一系列基础问题,提出了从原理到构形基本完整的设想,起了关键作用。此后长期领导核武器理论研究、设计,解决了大量理论问题。对中国核武器进一步发展到国际先进水平作出了重要贡献。从20世纪70年代起,在倡导、推动若干高科技项目研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网上辱骂他人会构成什么罪?




      诽谤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具体为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新司法解释具体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另外,诽谤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关于如何界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列举如下: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此外,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文章转自:壹贰叁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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