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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城事] 大丰对电力捕鱼下重手,电鱼者弃船落荒而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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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7 11:21: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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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日,大丰区渔政监督大队对斗龙港大河进行专项电力捕鱼例行执法行动。当晚8时30分,在区渔政大队负责人花飞的指挥下,15名渔业行政执法人员分乘3辆执法车及中国渔政32151执法船,由水陆两路对斗龙河及附近河道进行电力捕鱼专项执法巡查。21时40分,中国渔政32151执法船巡查至斗龙河龙堤段时,发现有船舶正在实施电力捕鱼行为,执法人员随即亮明身份登船检查。经查:当事人陈某某系盐城市亭湖区步凤镇新灶村人,陈某已非法捕捞鱼货物95公斤,执法人员当即对电捕工具进行收缴。陈某在集镇从事鱼货买卖营生,他突发奇想,认为电鱼成本小,来钱更容易。执法人员对陈某某进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宣传及电力捕鱼危害性的宣贯,陈某某听后十分后悔,他说:“现在我明白了,这个电鱼是违法的,我愿意接受渔政部门处罚”。


图片来自网络

次日凌晨2点20分,渔政执法人员巡查至大丰区八灶河新丰段时发现远处有柴油机发电机声音。执法人员立即循声赶赴现场,现场河道两侧芦苇密布,电鱼当事人惊察执法人员后立即弃船逃离现场。经查:现场有水泥船一艘,船上有柴油发电机、电源逆变器、电捞海组成的电鱼设备一套,船舱有部分杂鱼。由于电鱼当事人逃离现场,执法人员对现场电鱼船及设备带回进一步调查,对船上杂鱼迅即现场放流。

近年来,大丰区渔政部门注重执法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电捕鱼行为,并加大惩罚力度,切实维护水域生态平衡。在此,渔政部门再次提醒广大民众,电捕鱼是一种毁灭性的捕鱼方式,对水域生态环境有着巨大的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也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如何进行惩罚,也作出明确的规定。欢迎群众对这种非法捕捞的行为进行举报,渔政部门将严厉打击这种侵害人民群众公共财产安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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