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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故事] 离婚前瞒妻买房 “抢房”最后却一分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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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5 09:39: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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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前瞒妻买房:还未和前任离婚时,林志买了套房登记在自己名下。离婚时,妻子不知情,双方未就此房产进行分割。10余年后,前妻意外发现了该房产的存在,前任与现任的“抢房大战”拉开序幕。最后,前任、现任将房产瓜分,林志不享有任何份额。

纠纷

男子离婚前瞒妻买房

与前夫林志离婚10余年,陈香才意外发现,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林志还有另外一套房,两人离婚时并未对此房进行分割。如今,这套房刚被拆迁,前夫和其现任妻子方梅乐享其成。

陈香和林志于1992年登记结婚,2002年8月,两人因感情破裂离婚。离婚前2个月,林志购买了该房产。

一想起这事,陈香就有种被骗的感觉。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她找到前夫,要求分了这套房,可前夫和方梅并不同意。分房遭遇阻碍,陈香一纸诉状将前夫及其现任妻子告上了法庭。

现任付32万元取得产权

    庭上,双方就陈香提起诉讼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房产该不该分、怎么分等问题上提出了不同意见。

陈香提出,讼争房屋购于两人婚姻存续期间,虽当时登记在林志一人名下,但她也应该享有该房产份额。事后,林志未经其同意将讼争房产的50%赠予方梅,赠予应该是无效的。“房子有一半是我的。”陈香说。

对此,林志未提出异议,但现任妻子方梅发话了。方梅认为,陈香和林志离婚时,已经协商解决了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双方并无争议。另外,在此房屋问题上,方梅也付出了32万余元,取得房屋产权合法有据且产权证上明文确认自己占有50%份额。方梅还提出,原告提起诉讼已超过一年的除斥期,提出的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判决

男子不享有房产份额

思明法院认为,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经查实,讼争房产确实购买于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两人共同财产。原告主张其有50%份额,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在离婚后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处分讼争共有房产,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两人离婚10多年,被告又两次结婚,房产一直没有分割。在被告现任妻子支付32万余元房屋抵押贷款后,被告将房产50%登记在现任妻子名下,应该视为被告对自己所拥有房产份额的处分。现任妻子系善意取得50%份额,其合法权益也应当予以维护。

近日,思明法院判决,讼争房产50%份额归陈香所有,50%归方梅所有,林志不享有房产份额,还应承担案件受理费用近万元。

夫妻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一直以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纠纷不断,我们应该依法遵循法律条例行事,当然每个家庭和和睦睦幸幸福福是最好的,买房不是一件小事,这关系到今后入住的房子舒适度及升值潜力问题,要双方商量再做决定,今天小编就为大家推荐几家近来盐城百姓最关注的几家楼盘,正所谓“大家说好才是真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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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30 10:36:39 | 显示全部楼层 IP: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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