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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维权] 杀千刀的! 盐城一老师在教室内揉摸小学女生胸部,多位女学生遭猥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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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30 09:09: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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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江苏高院公布了十大案例,其中有两起是教师猥亵未成年女童的案件,其中一起还是在教室内当众猥亵多名女童,当事的老师被法院判刑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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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值得注意的是,江苏高院公布的十大案例中,有两例是老师将魔手伸向未成年女童的案件。2014年7月15日上午,苏州张家港的老师张传中,在张家港市在一家托管中心教室上课期间,采用手摸胸部等方式猥亵了一位听课学生10岁女童。后来,女童把老师摸她的行为告诉了家长,家长赶紧报警。张传中很快被警方刑拘并逮捕。

    不久前,苏州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传中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张传中还有前科,且利用教师这一特殊身份猥亵未满12周岁的女童,应从重处罚。最终,法院以犯猥亵儿童罪,判处张传中有期徒刑二年。

    盐城建湖的小学老师曹兆祥的行为,更令人气愤,他居然在教室里猥亵4名女童。曹兆祥从2008年9月至2013年4月期间,在建湖县某小学教室共分别对4名不满12周岁的女童,采取手摸胸部等的方式猥亵。

   盐城建湖法院经审理认为,曹兆祥多次在公众场所当众猥亵多名儿童,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曹兆祥作为教师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却在教室当众对其所教育的多名不满12周岁的学生进行猥亵,应当从严惩处。最终法院以犯猥亵儿童罪,判处他有期徒刑八年。

    据审理这两起案件的相关法官介绍,根据《性侵意见》的规定,对儿童具有负有教育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实施猥亵犯罪,及对多名儿童进行猥亵的,均属从重从严处罚情节。在曹兆祥的案件中,不仅具有上述两项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还具有“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猥亵”这一法定加重处罚情节,所以法院依法对曹某重判。

    同时,法官称,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像教室这种既供多数人使用但同时又相对封闭的特殊场所,明确界定为“公共场所”,并明确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可以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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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31 18:29:23 | 显示全部楼层 IP:江苏
畜生一个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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