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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面积认定标准适度放宽
原来市区1986年版航测图形成之前建成的“无证”房屋,现状建筑和航测图一致的,按照合法建筑补偿安置,在此之后建成的房屋作为违法建设认定处理。《处理意见》改为按1986年版、1996年版和2005年版航测图,对“无证”房屋进行阶梯式、差异化递减补偿和安置。
1986年版航测图形成之前建设的“无证”房屋,补偿安置标准不变。
1986年版和1996年版航测图形成之间建设的“无证”房屋,现状建筑和航测图一致的,按土地面积最大不超过200平方米,平房0.7、楼房1.1的容积率计算房屋面积(最大不超过140平方米),进行认定补偿和安置,超出部分按重置价的80%补偿,但不作安置。
1996年版和2005年版航测图形成之间建成的“无证”房屋,现状建筑和2005年版航测图一致的,按建安价补偿,不作安置。
被征收人不支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不能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不得享受以1996年版和2005年版航测图为依据认定部分的房屋补偿。
【提高搬迁补偿费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将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偿费标准从每平方米10元提高为每平方米20元,不足500元的补足500元提高为不足1000元的补足1000元;办公、教学等用房的从每平方米8元提高为每平方米15元;仓库、生产及营业性用房的从每平方米10元提高为每平方米20元。
【提高最低补偿安置标准】原来市区最低补偿安置标准为:可选择一套政府指定地点的50平方米安置房或者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货币补偿。 为了充分保障住房困难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和水平,将最低补偿标准分别增加到54平方米和30万元。
【明确跨区域安置面积奖励】以前有规定:“被拆迁人购买中低价位商品房,在合法拆迁面积之内的可放宽10平方米。” 拆迁改为征收之后,操作中沿用了这项做法,主要针对老城区小面积的被征收房屋,从老城区向外安置,按比例增加的安置面积不足10平方米的补足10平方米,按安置价结算。
如选择货币补偿,小面积被征收房屋为平房或者多层的,则分别按应安置面积对应增加15%和10%计算货币补偿一次性补助。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不享受此项补助。
《处理意见》增加了对市区合法建筑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下的小面积被征收房屋的安置面积补助。 这部分被征收房屋由平房安置到多层、小高层及高层安置房的,应安置面积分别对应增加10%和15%,由多层房屋安置到小高层及高层安置房的,应安置面积分别对应增加10%,增加部分安置房的价格按安置价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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