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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城事] “峰”变“风”同音词让借条变成“废条”, 提醒各位盐友借钱时千万不可大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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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 14:44: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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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也有些“债主”拿着“白纸黑字”的借条却要不到债,且诉诸法律也难以获得支持,手中的借条变成了一张“废条”。10月20日,东台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原告李某某诉赵某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最终作出准予原告李某某撤诉的民事裁定。
(网络配图)

2013年11月20日,原告李某某的高中同学赵某峰来到李某某的家中借钱,说急需5万元现金购进一批货物,李某某当时虽然没有那么多钱,但碍于面子仍然答应了下来。在向东台某银行贷得2万元后,原告将现金5万元交付给了尚在他家中等候的赵某峰,并让赵某峰当场写下了“今向李某某借到现金伍万元整,承诺于2015年6月30日前还清。借款人赵某风,2013年11月20日”的借条。李某某当时还嘀咕:“峰”怎么写成了“风”,但转念一想,读起来还是完全一样的,因此并未放在心上。但是,赵某峰只在2014年5月30日还了2万元后,至借条到期日再未还款,李某某也一直无法联系上已经下落不明的赵某峰,李某某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赵某峰归还余下的借款3万元。

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后认为,原告诉状上的明确被告为赵某峰,身份证上的名字确实也是赵某峰,而原告提供借条上的欠款人却是“赵某风”,目前只能证明是赵某风亲自书写的借条,必须证明赵某峰与赵某风实属同一个人才能支持原告的诉求。正常情况下,可以通过笔迹鉴定的方式加以解决,但是如今被告赵某峰长期下落不明,这种方式也就无法进行。而且原告又不能提供有力的书面证据佐证被告赵某峰平时生活中经常用到“赵某风”这个名字。

原告李某某见自己手中的借条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哑巴吃黄连,有苦难言,万般无奈之下,只得“忍痛”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官提醒:打借条时不妨让借款人把身份证号写上去,这样即使借款名字书写潦草,也可以凭身份证号确定其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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